2022年立院修法,祭出對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的無限期監護處分與暫行安置新制。但新制上路至今,是否消弭了大眾對社會安全的恐懼?還是僅侵害了個案治療的權利與基本人權?對於這個難解議題,臺灣又能如何借鏡國際,並透過對障礙者的逐步認識、理解,共同織起一張更綿密的支持網絡?


「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處遇」大事記

  • 2021年3月

  • 2021年7月

  • 2022年1月

  • 2022年2月

  • 2022年11月

  • 2022年12月

  • 2023年6至8月

  • 2023年10月

  • 行政院會通過《保安處分執行法》修正草案,並將《刑法》87條、《刑事訴訟法》修正草案,會銜司法院送立法院審議。
  • 國家人權委員會辦理「精神障礙觸法者處遇制度」座談會
  • 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「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處遇制度」專案工作小組
  • 《刑法》87條、《刑事訴訟法》、《保安處分執行法》通過修法,明定針對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的監護處分,從5年上限改為「5+3+1xN」制度,並增加暫行安置制度
  • 國家人權委員會組團赴日本專案訪察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多元處遇 法制及實務
  • 《精神衛生法》全文 91 條修正公布,強制住院改採法官保留原則並採參審制,強制住院最多延長1次。保障病人知情同意權、刪除負面表述文字等
  • 國家人權委員會辦理4場次專題座談,了解處遇新制的執行現況及問題,進行不同面向觀點之意見蒐集與綜合研討
  • 修法逾一年半,共20個個案、41份裁判書與暫行安置有關

修法,改變了什麼?問題,解決了嗎?

1
無止盡的監護處分,只看到「病」而非「人」

修法後的「5+3+1xN」監護處分,意指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如適用刑法19條1、2項,精神抗辯的免刑或減刑,法院判處監護的期間為5年以下。但處分到期前,若檢察官認為有延長必要,可以向法院聲請延長許可,第一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,第二次以後每次為1年以下,並年年定期評估,可無限期延長。等於可能產生長期拘束人身自由,甚至終身監護的情形。

2
一次六個月、能延期的「暫行安置」,成為延長羈押的替代手段?

法官訊問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後,若認為犯罪嫌疑重大、有事實足認刑法第19條1、2項的原因可能存在、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,經裁定後可送至醫院、精神醫療機構等適當處所,施以6個月以下、能延期的暫行安置,累計期間不得超過5年。儘管暫行安置和過去只能羈押在醫療環境不佳的監所相較,條件有所改善,但個案人身自由仍然受限,且無法折抵刑期。

3
未能及早分流、分級,決定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是病人還是犯人

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進入司法程序後,並未強制規範檢察官必須進行精神鑑定,導致部分案件起訴後,法官才要求進行精神鑑定,等於未及早確認個案的責任能力,決定是否放棄刑事訴追,導致刑事、處遇程序交互混雜。

4
修法前未評估成效和執行量能,資源、人力配套不到位

檢察官不在偵查階段便及早分流,將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送交精神鑑定,關鍵在於經費稀缺;確定裁判監護處分、暫行安置後,遇到的最大難題,則是缺乏專責處所、適當處所難覓。顯見新制修法前,未事先評估實際執行量能與實施成效。

5
多元處遇制度支持不足,轉銜機制恐漏接

依《保安處分執行法》規定,監護處分屆滿前3個月內,必須召開轉銜會議,但監護處分評估小組、轉銜小組,目前均為公部門代表或邀請的專家,沒有新制施行後的社區心衛中心、家屬等社區支持代表;而多元處遇制度亦僅有醫療院所一途,缺乏「多元」,若處遇場所在社區內,也會遭遇各單位資源無法整合、後勤支援不足的情形。

在看見罪之前,能不能先看見「人」

  • 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就一定會犯下「重大犯行」嗎?
  • 荷蘭《TBS》法、美國「刑中治療」,有何特殊之處?
  • 與台灣位置、文化相近的日本,又是怎麼做的?
  •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(CRPD),一切以「平等對待」為先!
  • 面對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,第一線執法者、社工可以這樣做!
  • 我們應該如何看待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?

打開視野
深入認識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處境

遇見對話
多元觀點呈現,社會對話交流

  • 國家人權委員會「精神障礙觸法者處遇制度」座談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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